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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实训中心
 
 
管理规定“十不准”
2009-08-24 23:59   办公室 审核人:

 

第一条 不准在实训、实验室、办公室走廊各过道内吸烟。

第二条 不准带食物(含饮料)进入实训、实验室。

第三条 不准在楼内大声喧哗、打闹、搂肩搭背

第四条 不准光脚、赤脯、穿拖鞋入内,楼内必须文明着装。

第五条 不准随地吐痰,乱扔粉笔、纸屑和垃圾。

第六条 不准在实训、实验室内从事娱乐活动。

第七条 不准在室内及楼道停放自行车(含电动车)。

第八条 不准在公共场所堆放杂物。

第九条 不准在墙面上乱写、乱划、乱贴、踩脚印、按手印。

第十条 不准损坏公共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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