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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园地]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章程
2023-11-24 09:15  

(核准稿)

序 言

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是以为国家培养职业教育师资为主要任务的普通高等学校,被誉为“中国培养职教师资的摇篮”。学校的前身是国家劳动部建于1959年的“天津技工师范学校”;1960年,学校更名为“天津技工师范学院”;1979年,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劳动部恢复建立“天津技工师范学院”;1983年,学校更名为“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学院”;2000年,学校由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主管转为中央与天津市共建,以天津市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2004年,学校更名为“天津工程师范学院”,2010年更名为“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2012年,教育部与天津市人民政府共建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2017年,进入天津市高水平特色大学建设行列;2021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与天津市人民政府共建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

在长期办学实践中,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服务国家职业教育发展,主要培养高素质的“一体化双师型”职业教育师资和高水平的应用型高级专门人才,以“潜心读书、精心育人”为重要遵循,秉承“爱国、敬业、团结、创新”校训,坚持“动手动脑、全面发展”的办学理念,改革创新,锐意进取,求真务实,积累了宝贵的办学经验,形成了鲜明的办学特色,走出一条以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特色发展为引领的发展之路。学校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服务国家职业教育发展战略,弘扬精益求精的“工匠精神”、永争第一的“金牌”精神,坚持中国特色,建设世界一流职业技术师范大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促进依法自主办学,建立健全现代大学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中文名称是“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中文简称“天职师大”;英文名称是“Tianjin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and Education”,英文简称是“TUTE”;学校网址是“http://www.tute.edu.cn”。

学校法定地址是“天津市大沽南路1310号”(邮编300222)。

No.1310DaguSouthRoad,Tianjin,P.R.China。

第三条 学校由天津市人民政府举办,天津市教育委员会主

管。

第四条学校为非营利性教育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举办者的权利:

(一)依法指导学校发展规划,规范学校的办学行为;

(二)监督学校执行国家法律、法规;

(三)依法考核和评估学校办学水平和办学质量;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举办者的义务:

(一)支持学校依法自主办学,保障学校的办学自主权;

(二)为学校提供稳定的办学经费,保证学校的办学条件;

(三)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学校提供权利救济途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条 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八条 学校以建设世界一流职业技术师范大学为奋斗目标,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为基本职能。

第九条 学校坚持学术性、专业性、师范性和职业性相统一,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坚持双证书一体化职业教育师资和应用型高级专门人才培养模式,在全国职业技术师范教育领域中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第十条 学校根据国家需要和办学实际,依法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保持适度的办学规模。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涵盖工学、教育学、理学、管理学、经济学、文学、艺术学等学科门类。

第十一条 学校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教育,办学层次包括本科生教育和研究生教育,遵循聚焦主业、保证质量的原则,适当开展非全日制学历继续教育和非学历继续教育。

第十二条 学校依法享有以下办学自主权:

(一)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学科专业招生比例;

(二)依法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按照国家学位制度的规定授予学士、硕士及博士学位;

(三)根据人才培养目标、规格和要求,制订和优化人才培养方案,分层分类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加强教材建设和管理,建立健全教育质量保障体系,努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四)根据自身条件和社会需要,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五)依法自主开展与海内外学校、研究机构、企业等的交流与合作;

(六)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确定教学、科学研究、综合管理等内设组织机构和人员配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薪酬分配;

(七)对国家提供的财产、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八)依法获得的其他办学自主权。

第十三条 学校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政策,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依法公开学校信息,保障师生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教育费用并公开教育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社会监督;

(七)依法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二章 基本制度

第十四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按照《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学校实行依法治校,优化内部治理结构,健全体制机制建设,建立健全现代大学制度。

第十六条 学校实行教授治学,充分发挥教授在学术、管理、咨询中的作用,促进学校事业发展。

第十七条 学校坚持以师生为中心,实行民主管理,保障和支持教职员工和学生参与学校重大事项及涉及师生公共利益的决策、执行和监督;建立健全师生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机制。

第十八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保障和支持学院在学校授权范围内的办学自主权。

第十九条 学校依法依规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接受举办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以及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三章 管理体制

第二十条 学校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工作,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加强学校机关和二级学院(直属单位)纪检组织建设;

(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构建“三全育人”工作格局,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第二十一条 学校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在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主要对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和党的建设等全局性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听取和审议党委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

第二十二条 学校党委常委会主持党委经常工作,主要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常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不是党委常委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党委常委会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委成员应当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四条 学校党委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学校干部实行统一管理。选拔任用干部,必须突出政治标准,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事业为上、公道正派,坚持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努力实现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

第二十五条 学校党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贯彻人才强国战略,实施更加积极、更加开放、更加有效的人才政策,健全人才培养、引进、使用、评价、流动、激励机制,大力弘扬科学家精神,营造潜心育人、潜心科研、激发创造活力的工作环境,用好用活党内和党外、国内和国外等各方面优秀人才,形成人才辈出、人尽其才的良好局面。加强对人才的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健全党组织联系服务专家工作制度,不断提高各类人才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第二十六条学校党委设立教师工作机构,研究审议学校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工作重大事项,指导相关部门开展工作。

第二十七条 学校党委自觉接受天津市纪委监委驻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纪检监察组的监督;积极支持天津市纪委监委驻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纪检监察组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职责。

第二十八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团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九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常委会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决定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党委书记、副书记和派驻纪检监察组负责同志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三十条 学校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健全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管理体系与组织架构;并以学术委员会作为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学术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议学科建设、专业设置,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

(二)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

(三)调查、处理学术纠纷;

(四)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

(五)按照章程审议、决定有关学术发展、学术评价、学术规范的其他事项。

学术委员会按照其章程开展工作。

学术委员会在学院设置学术分委员会。学术分委员会根据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一条 学校依法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学校学士、硕士、博士三级学位授予,统筹协调学位授予与管理工作的专门机构。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作出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二)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

(三)作出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

(四)作出因违反规定而撤销已授予学位的决定;

(五)审批学院学位评审委员会委员名单;

(六)审定研究生导师资格;

(七)制定或修改学校有关学位授予工作的政策和规定;

(八)审定学位证书样式;

(九)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有关争议、学术不端行为和其它事项;

(十)履行与学位工作相关的其它职责。

学位评定委员会分为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学院学位评审委员会两级。学院学位评审委员会主任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

学位评定委员会按照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三十二条 学校完善发展战略规划工作机制,制定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在人才培养,学科建设、科学研究、师资队伍建设等领域制定专项规划,稳步推进落实。

第三十三条 学校根据需要可设立其他专门委员会或组织。各委员会或组织按照学校批准的章程组建和开展工作。

第三十四条 学校以教职工代表大会等基本制度和基本形式,依法保障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切身利益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六)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七)通过各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 教代会代表应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并根据学校实际,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女教师和少数民族教师代表。教代会代表以学校内设的院系、部室等为单位,由教职工根据本校教代会代表选举方案中设定的条件和分配名额选举产生。教代会代表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组),参加教代会工作。

第三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委员会由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执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第三十七条 学校实行二级教代会制度。二级教代会在校教代会指导下,参照校教代会制度规定,组织开展本单位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

第三十八条 学校工会委员会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的领导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开展工作,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竭诚服务职工群众,是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学校建立健全校院两级工会组织。

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是工会的最高领导机构,讨论决定工会重大事项,选举工会领导机构,并对其进行监督。

第三十九条 学校通过学生代表大会等重要制度,依法保障学生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治理,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四十条 学代会代表的选举以学院为单位,由班级团支部推荐、学院学生会组织根据学代会选举方案中的设定条件和分配名额选举产生,并组成代表团,参加学代会工作。代表的构成要具有广泛性,应覆盖学院、年级及主要学生社团,并保证一定比例的少数民族和女学生代表。

第四十一条 学生委员会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学生委员会执行学生代表大会决议。

第四十二条 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等群团组织,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学校充分保障其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三条 学校内的民主党派基层组织和学校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等统战团体依法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在学校事业发展中发挥积极作用;学校为校内的民主党派基层组织和无党派人士参与学校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提供充分保障。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四十四条 学校根据需要和精简、高效的原则,设置综合管理部门。综合管理部门按规定程序制定、颁发或修订相关的管理规章及制度,在工作中履行参谋、执行、服务等各项职能。

第四十五条 学校设立学院。学院作为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第四十六条 学校院级党组织应当强化政治功能,履行政治责任,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开展工作,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召开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党的建设工作。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三)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建立健全党支部书记工作例会等制度,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把好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要工作的政治关。

(五)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做好人才的教育引导和联系服务工作。

(六)领导本单位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学校其他二级党组织参照院级党组织职责开展工作。

第四十七条 学院院长全面负责学院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教师队伍建设等工作,定期向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四十八条学校根据需要设立具有独立建制的部、所、中心等,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承担相应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任务。

第四十九条 学校设置图书馆等公共服务机构,各公共服务机构根据学校规定履行保障和服务等职责,为教职工和学生提供服务,保障教育教学、科学研究、行政管理等各项工作的开展。

第五十条 学校附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实行相对独立运营和管理,确保国有资产和学校权益的安全。

第五章 教职工

第五十一条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等组成。学校对教职工按规定实行聘用制度。

第五十二条 学校对教职工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业绩进行全面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任、晋升和实施奖惩的主要依据。

学校坚持把师德师风作为第一标准,引导广大教师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将师德师风表现作为岗位聘用、职务评聘、绩效考核等环节的首要标准。

第五十三条 学校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从事教育教学、管理和服务等工作,按工作职责和需要公平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进修、培训、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类奖励、各种荣誉称号;

(四)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教育和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就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六)法律、法规、规章、学校制度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四条 学校教职工履行下列义务:

(一)坚定政治方向,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忠诚于党的教育事业,学习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党育人、为国育才,争做先进思想文化的传播者、党执政的坚定支持者、学生健康成长的指导者;

(二)坚持立德树人,尊重和爱护学生,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三)爱岗敬业,恪尽职守,勤勉工作,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业务水平;

(四)遵守职业道德、职业行为准则和学术规范;

(五)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权益;

(六)法律、法规、规章、学校制度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五条学校为教师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和保障。

第五十六条 学校对为国家、地方及学校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奖励。学校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学校制度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教职工,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五十七条 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的权利维护机制,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第六章 学生与校友

第五十八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五十九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一条 学校按规定对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学校按规定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六十二条 学校依据国家规定建立学生权利保护机制,规范学生申诉处理的程序,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三条 学生可依法向学校申请组织学生社团,学生社团经学校批准成立,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六十四条 对于不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由学校或学校授权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另行制定各类相关规定,该类受教育者依照相关规定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第六十五条 校友是指曾在学校接受学历教育者、获得学校颁发相应证书的非学历教育者以及曾在学校工作过或者曾被学校授予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等各种荣誉职衔的中外各界人士。

第六十六条 学校建立校友会,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凝聚校友力量;为校友的继续教育、事业发展等提供便利和条件;鼓励校友参与学校建设与发展。 

第七章 经费与资产

第六十七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严格按照国家财经法规管理财务工作,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经济责任制和内部审计制度,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学校及校内各部门(单位)的经济行为,严格国有资产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控各类经济风险,保障资金运行安全。

第六十八条 学校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举办者的财政拨款,事业收入、社会捐赠和其他收入等。

第六十九条 学校全方位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筹措事业发展资金;鼓励和支持学院、部门和教职工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获取社会支持;积极争取社会各界、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捐赠,增加办学资源。

第七十条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筹措事业发展资金;鼓励和支持学院、部门和教职工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获取社会支持;积极争取社会各界、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捐赠,增加办学资源,用于学校的教育事业发展。

第七十一条学校加强办学资源监控,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设节约型校园。

第七十二条 学校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证学校资产安全、完整。

第七十三条 学校依法保护并合理利用学校以及与学校密切相关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名誉权和荣誉权等无形资产。

第七十四条 学校坚持为教学、科研、师生服务的宗旨,努力为学生和教职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做好后勤保障工作,接受学校学生和教职工的监督。 

第八章 学校与社会

第七十五条 学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自主管理学校内部事务,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七十六条 学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

第七十七条 学校利用自身优势和办学条件,通过多种方式服务社会,积极争取各方面的支持和帮助。

第七十八条 学校根据国家需要和自身能力,积极开展教育援外,做好对口帮扶支援工作,加强与所在地的沟通与合作。

第九章 学校标识

第七十九条 学校名称“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使用毛泽东书法集字。

第八十条 学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徽志由我校中文校名标准全称、英文简称与洞窗图案为主体组合而成的圆形图案。洞窗图案以手和脑的基本形态为设计主体,运用抽象设计手法进行艺术再造,象征我校培养手脑并用、知识和技能相结合的一体化职业教育师资和高级应用型专门人才。徽章为教职员工和学生佩戴的题有校名的圆形和长方形证章。

第八十一条 学校校歌是《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校歌》。

第八十二条 学校校色为“青莲紫”,其色值分别是C=50、M=100、Y=30、K=0。

第八十三条 学校校旗为长方形3号旗,中央印有毛体校名及学校英文的标准排列,颜色组合分以下三类:一是白底校色字,二是校色底白字,三是红底白字。

第八十四条 学校校庆日为每年9月17日。 

第十章 附 则

第八十五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须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并征求意见,经校长办公会议、党委常委会议研究审议,学校党委全会审定,报天津市教育委员会核准,教育部备案。

第八十六条 章程是学校的基本规章,根据学校章程制定的学校管理条例、办法及实施细则等均应该符合章程精神,不得与章程相抵触。

第八十七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八十八条 本章程经核准后,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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